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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8-01 11:05:11 阅读次数:-

        电府规〔2022〕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菅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136号)、《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茂府规〔2021〕5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区政府设立专门代建机构,对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区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且区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应当实行代建制;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且区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的,可实行若干个项目捆绑后代建。

          第四条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区政府同意,以下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一)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交通、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六条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区代建中心”)具体负责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第七条区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安排项目年度预算,按照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审核审批工程价和竣工决算,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时完成供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电白城乡规划办公室负责核发代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土储中心负责代建项目征地拆迁、土地盘整等工作,按职责审查代建项目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和补偿标准;负责国有性质代建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核发施工许可证等。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向有关部门提起市政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建议,配合做好征地拆迁有关工作,项目建成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对接,做好后续管理维护工作。

          区审计局按照规定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区代建中心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二)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三)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

          (四)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五)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六)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七)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九)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会同区代建中心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协助区代建中心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负责项目土地确权,协助区代建中心办理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

          (五)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六)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七)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使用单位为区直部门下属机构的,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估算总投资不足2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区代建中心直接报批。

          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项目立项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明确不实行代建的,应当抄送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统计、税务等机关部门。

          第十二条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十三条区代建中心会同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区代建中心应当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区代建中心应当会同使用单位严格做好投资总量和进度控制,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区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一)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区代建中心应当会同使用单位详细说明原因,并附需增加的投资概算,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按程序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区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区代建中心依法依规建立技术咨询、项目管理等专业服务单位名录库和关键设备、主要材料参考品牌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区代建中心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定。使用单位会同区代建中心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审定。

          第十七条区代建中心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建成后,区代建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并按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自项目竣工对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区代建中心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区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区代建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及代建管理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5条)、《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的实施细则》(粤财规〔2017〕2号)和《茂名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的实施细则》(茂财规〔2018〕1号)规定执行。项目建设管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由代建机构根据不同阶段向区财政局申请支付或向使用单位申请按自筹资金比例支付。项目建设管理费原则上在项目前期阶段支付20%,在实施阶段付4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10%。

          第五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对本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代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交通、水务、科工)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对代建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取得代建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区代建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区代建中心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区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区财政局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区代建中心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虑、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区代建中心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区代建中心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区代建中心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省、市、区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区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3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

          第三十一条国家和省、市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材料:1:、部门解读:http://www.cqgywx.com/zwgk/zcjd/content/post_1060553.html

                          2、区长解读:http://www.cqgywx.com/zwgk/zcjd/content/post_1117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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