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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1-24 09:38:58 阅读次数:-



        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人民政府文件


        电府规〔20211



        关于印发《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二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人民政府

        2021123



        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解决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职工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及个体工商户人员居住问题,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茂府办〔2012102号)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职工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区纪委监委、发改、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税务、公安、生态环境、卫健、人社、金融、统计、国资、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区住建局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分配等管理工作。各村()委会、金融机构、职能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本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给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应;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市专项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六)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资金。

        区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各镇(街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由镇(街道)财政负担。

        第八条 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投融资等方式自筹资金。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住房;

        (二)在普通商品住房以及“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的住房;

        (三)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工厂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五)政府或企事业对宿舍楼、闲置厂房、仓库等房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六)政府在市场上统一租赁的住房;

        (七)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政府可通过划拨土地,直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物业,租金收入等盈利部分专项用于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不足,以实现资金平衡。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园区直接投资建设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面向周边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十一条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和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出租,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管下,由该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以由政府向村集体组织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该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五条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减半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三章 申请与配租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职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及个体工商户人员。

        第十七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十八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各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几类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区户籍或与区企事业单位(包括干部职工、教师、医护等住房困难人员)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区户籍家庭或外来工及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房产记录或自有产权房屋的,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产权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低于区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70%

        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区住建局会同区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按照区民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五)属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重点优抚对象、特殊的家庭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可安排适当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公寓或周转用房,解决从国内引进人才和企事业单位新就业或在工作地没有住房人员的需求,并按原公租房租金标准上浮50%-100%标准收取市场租金。

        第二十条 本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五)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区户籍但在本区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提交的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

        (三)在本区缴纳一年的社会保险清单;

        (四)现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清单;

        (四)有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卫计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卫计政策的计生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三条 本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区住建局领取《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如实填写。

        (二)申请人根据《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要求,到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及盖章后送区住建局申请受理。

        (三)区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区住建局提出,区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将确认家庭名单进行轮候。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民法院申诉。

        (四)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区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轮候结果通知书》。

        对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建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轮候结果通知书》中的轮候顺序选房;

        (二)申请人与区住建局签订《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为3-5年。属镇(街)企事业、工业园等单位投资建设的,申请人与镇(街)企事业、工业园等建设单位签订《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申请人持区住建局或镇(街)建设单位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或签订《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五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住房困难职工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自行配租。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以下办法收取: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区住建局确定的租金收取;

        (二)新就业及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金由区发改局确定的租金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区住建局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设施设备出租资金等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政府非税收中列支。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我区有关住宅公共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建设部门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区发改局会同区住建局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区住建局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五章 年审与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制度,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主动向区住建局或镇(街道)建设单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或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迁出本区的;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核材料的;

        (五)出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退出协议;

        (三)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予腾退已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在延长租住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内均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条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区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镇(街)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将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申请人名册等资料进行汇总,报区住建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区住建局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视为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按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区住建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有权收回房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3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3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区住建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同时《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电府办〔2015142号)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3日印发




        解读:关于《茂名市电h365官方登录平台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365bet论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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