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协助应对及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领导按业务分工和在县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县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领导处理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电白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由县长兼任主任,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兼任副主任,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省、市驻县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县应急委主要职责: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对全县政治、社会、经济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研究制定处置全县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县应急委的领导;听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审核县总体应急预案、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协调跨县(市、区)以及需要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帮助的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县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协调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前期处置与救援及善后处理、恢复重建等工作;办理县政府、县应急委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的研究提出县应急管理的政策和规范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制订、应急保障和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指导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政府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协调和督促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县政府总值室工作,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和对县政府领导以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值班服务;负责对全县各镇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及时掌控和报告国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市政府上报县政府报送的相关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工作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县应急委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指导本系统内全县性重要项目建设;在发生较大以及特殊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并实施组织指挥;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本系统突发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报请县委、县政府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调集部队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县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镇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县应急委成员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上级部门做法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定专人负责。
2.4地方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工作、先期处置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等。
各镇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
2.5专家组
县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机制,整合各方面有关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加强城乡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强化城市应急力量,并发挥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提高全社会科学防范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3.1 预防与预警
3.1.1预防
(1)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督查管理部门(单位)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保证其正常使用。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证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国家、省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点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机制;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县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2监测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台风、洪涝、山洪、低温冰冻、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有害生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等措施;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并依法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1.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12〕92号)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转发或部门(单位)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险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全县通过县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县气象局)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应急办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县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要督促各电信运营商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等途径,全力快速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 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②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③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 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通过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各镇、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
(3)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要在9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县政府,并向相关镇政府通报;电话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15分钟内要上报纸质信息。需上报国务院,上报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电话报告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30分钟内要上报纸质信息。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在1小时内报县应急办,2小时内要形成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
(4)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乡镇)卫生院医生,企业安全员,学校负责安全保卫的教职工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1)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本部门(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部门(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镇级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县行政区域的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相关镇政府要配合省有关部门(单位)、市和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规定上报国务院。
3.2.3指挥协调
(1)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镇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2)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指定或者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工作。
(3)需要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省、市驻县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定职责,根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配合和支持。
(4)应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请求,或县有关部门(单位)、县应急办的建议,或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意见,需要县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可视情形派出工作组、启动已有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设立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交通运输组、群众生活组、卫生防疫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恢复重建组、外事组、专家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
3.2.4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要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3.2.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或镇政府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治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道、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质,必要时调用或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市媒体驻县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①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②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调度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卫生医疗设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资源;
④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紧张情况,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必要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应急委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2.6区域合作
(1)县人民政府指导、鼓励各镇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2)县人民政府加强与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3.2调查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2)县应急办组织县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报告。
3.3.3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邮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救援。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受灾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编写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作好后续发布工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积极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县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在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具体负责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一般突发事件,由部门(单位)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省、市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专项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公安、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2)军队和武警、消防、边防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3)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政府要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队伍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4)社会应急力量。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县人民政府要打造一支“着装统一、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面广”的具有鲜明“广东特色”的应急志愿者队伍。镇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队伍的交流与合作机制。
4.2 财力保障
(1)县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要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指挥系统建设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突发事件对事发地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开展损失评估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扶持措施。
(2)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保障
(1)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
(2)建立县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应急储备与应战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
(3)县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镇、各部门(单位)以及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1)推进综合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加强铁路、公路、水运、管道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互补。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及区域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2)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县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铁路、公路、水运部门(单位)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确保配备由县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回应急标志。
(3)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功能、分布和使用情况,加强与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确保出现突发事件时能赶得到、用得上。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4.6 人员防护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 通信保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部门(单位),要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8 公共设施保障
(1)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公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
(2)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3)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订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办法,并显着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9 科技支撑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相关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公共安全综合研究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订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县、镇两级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1)县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镇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1)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镇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组织社会公众和本部门(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2)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政府应急办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
(3)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本地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4)新闻媒体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报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3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⑤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